论破产债权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3 00:46:15
核心内容: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时候会涉及到破产问题,关于破产债权,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呢?下面由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务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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