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内部顺序是怎样

发布时间:2019-08-17 08:44:15


  核心内容:一般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内部顺序是怎样?税收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受偿而后于劳动债权,侵权债权不应享有优先受偿地位。又该如何完善破产中劳动者保护制度?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虽然“债权平等原则”是破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正如下文将详细论述的,形式意义上的、绝对的债权平等并不存在。综合《破产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清偿的基本顺序与主要依据可以作如下总结:顺位一为债权实现的费用,如抵押物拍卖的费用和破产费用,这是任何其他债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支出;顺位二为留置物、抵押物上的共益债权及其他优先权;顺位三为留置、抵押等各类法定或约定的担保物权;顺位四为破产财团的共益债权;顺序五为一般破产债权;顺序六为后顺位破产债权。其中后两类债权的顺序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内部顺序

  在破产法上,位列破产财团共益债权后的其他债权为一般破产债权。对此类债权的内部顺序,《破产法》第113条做了规定。关于该条规定的理解、适用及未来的可能修正,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积累,本文有如下三点补充思考。

  (一)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降为普通债权

  在一般债权中,税收债权后于劳动债权而优于普通债权受偿(《破产法》第113条)。至于其与担保物权之关系,则比较复杂。鉴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不受破产法辖制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而税收债权受偿的财产基础仅以破产财团为限,因此逻辑上担保物权应先于税收债权。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据此,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先后顺序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对于该规定,有学者认为其过于偏重税收,会对担保物权带来“致命”影响。因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税收债权的发生不需要登记,欠税公告也是选择性的(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在担保物权设定时,债权人很难确切知晓纳税人存在多少欠税。“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接受担保风险极大。”另外,按照现行法,若税收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同时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难道劳动债权将优先于在欠缴税款后发生的担保物权?

  从立法趋势上看,一百多年前各国在制定破产法时,虽大多规定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地位,但这一情形随着时间的发展已有重大变化,目前各国多数将其规定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