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性质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8-12 15:10:15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破产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您了解多少呢?对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性质有哪些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

  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

  因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

  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二、提起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裁定予以确认。

,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

  三、效力

  1、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的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更正债权表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

  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如受到异议的债权被否认的,管理人为该争议债权预提存的分配额,应在其他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确认诉讼的场合,,可以于该利益限度内要求以破产财产补偿其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但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全体债权人也一体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因为,,该债权表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如不这样,就会在分配时产生混乱。

  2、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债权确认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为原告,要么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约束。

,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免除其债务负担。

  3、债权确认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

  因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通过上述文章的解析,我们可以解决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性质有哪些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对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有严格规定的。我相信,在我们国家的带领下,我们的生活质量会越来越高,我们的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的完善。如果您所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