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9-08-20 17:18:15


  核心内容:破产债权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呢?哪些债权人能优先取得债权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职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报酬相等的劳动,这应得报酬,即是职工的工资,他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是债权之首。

  劳动保险费,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应当支付的用于职工养老、就医、伤残、失业等费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确保职工生、老、病、残等的生活和医疗等费用的支付,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实际上是剥夺职工退休、疾病、失业等的生存权利。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存权,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和工资一样,应列入债权之首——清偿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