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诉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21 04:31: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诉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粤高法立[2000]21号 2000年11月12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穗中法立函字第26号《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诉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位追偿债务纠纷一案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此,由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债务人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到期债权,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可以对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粤高法立[2000]21号 2000年11月12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穗中法立函字第26号《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诉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位追偿债务纠纷一案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此,由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债务人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到期债权,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可以对广州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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