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二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7 08:51: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01号
财政部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2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0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24%,2009年9月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9日发行结束,9月1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9月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09年9月7日至9月9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01号
财政部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2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0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24%,2009年9月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9日发行结束,9月1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9月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09年9月7日至9月9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相关专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债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的通知(2010年11月03日)
-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90号――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九期)国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2011]13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1年3月7日起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交易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七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九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新资讯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九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08-18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08-08 1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债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的通知(2010年11月03日)
08-15 1
-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90号――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九期)国债
08-18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2011]13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1年3月7日起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交易
08-14 0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七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08-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