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9 20:48:15
发布文号: 闽政[2008]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债务,,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至2009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现就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债务。由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债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农村公共服务;有利于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创造农村和谐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强化运作,形成合力,注重公平,做好过细的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确保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并建立防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化债任务。
(二)化债范围。截止2005年12月31日,各县(市、。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国有农(林)场2005年底之前发生的义务教育债务纳入化债范围。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经核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为23.12亿元。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已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科学制订偿债计划。
(三)先化解后奖补。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县(市、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给予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债务,省级财政不予奖补。省级补助资金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厦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所需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通盘安排,制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全省统一要求制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实施方案,包括:化债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化债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化债办事机构和人员安排等)。县(市、区)化债实施方案应经县(市、区)政府签章同意,报送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转报省综改办审批。
(二)广开渠道,筹集资金。为帮助和激励县(市、区)全面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下同),实行“奖补结合”,设区市也应筹集一定比例的化债奖补资金,帮助所辖困难县(市、区)化债。除各级奖补资金外,各县(市、区)应采取多策并举方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六挂六奖”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资金等)以及省级以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作为县(市、区)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合法合规处置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社会捐资助学和债权人以捐削债筹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总之,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为了确保偿债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三)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为了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债务余额、标准债务、财政困难程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和学校个数、补助系数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计算安排化债补助资金,并按照各县(市、区)实际协商减少债务数占债务余额比例予以分档累进奖励。省财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综改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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