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0 19:01: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85号2007年6月20日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报送的《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财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审计局西安市监察局2007年6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提高政府债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根据约定或特定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的债务。
特定情况仅指虽无将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之约定,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将还本或付息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含部门预算)之情况。
第三条举借政府债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规模及资金使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符合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且仅限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资本金、其他配套资金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市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依照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及省、市和世行、亚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但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单位,按城建投资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政府债务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债委会职责:决定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全面负责政府债务决策、协调和管理。
债委会下设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管办),债管办设在市财政局,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审计局、监察局。
发布文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85号2007年6月20日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报送的《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财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审计局西安市监察局2007年6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提高政府债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根据约定或特定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的债务。
特定情况仅指虽无将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之约定,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将还本或付息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含部门预算)之情况。
第三条举借政府债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规模及资金使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符合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且仅限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资本金、其他配套资金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市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依照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及省、市和世行、亚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但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单位,按城建投资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政府债务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债委会职责:决定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全面负责政府债务决策、协调和管理。
债委会下设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管办),债管办设在市财政局,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审计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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