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发行2006年凭证式(五期)国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2 04:04: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凭证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50亿元,其中3年期105亿元,票面年利率3.39%;5年期45亿元,票面年利率3.81%。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6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4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69%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凭证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50亿元,其中3年期105亿元,票面年利率3.39%;5年期45亿元,票面年利率3.81%。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6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4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69%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新资讯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第四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08-29 0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01年7年期广核债第五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12-14 1
-
08-17 1
-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
08-26 2
-
财政部关于公布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06年第四季度国债承销综合排名和投标情况的通知
08-19 1
-
07-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