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3 11:45: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1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保证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50号)精神,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带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五条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每年一般预算支出计划中安排5%~8%的资金;
(二)市级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贷款项目补助收入;
(四)政府性资源使用经营收入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公用事业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总额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并于每年年初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
第三章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七条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和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偿债准备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偿债准备金用于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主要是为了解决债务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问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二)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有明确的到位时间;
(三)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必须有相应的土地或房产等资产作保障;
(四)临时调度债务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协议。
第十条临时调度债务资金的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使用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1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保证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50号)精神,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带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五条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每年一般预算支出计划中安排5%~8%的资金;
(二)市级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贷款项目补助收入;
(四)政府性资源使用经营收入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公用事业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总额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并于每年年初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
第三章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七条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和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偿债准备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偿债准备金用于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主要是为了解决债务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问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二)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有明确的到位时间;
(三)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必须有相应的土地或房产等资产作保障;
(四)临时调度债务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协议。
第十条临时调度债务资金的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使用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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