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01:49:1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卫规财发[2006]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
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九条 项目前期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
五、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下达分省项目投资计划;
(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路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 、,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能力的市、县落实,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发布文号: 卫规财发[2006]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
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九条 项目前期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
五、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下达分省项目投资计划;
(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路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 、,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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