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7 06:32:15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总金额为389.1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32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39.1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3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86%,2004年11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30日发行结束,12月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11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11月25日至11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托管经营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4-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次级债券第三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批复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3年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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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换债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