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亚债中国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16 21:26: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2005]36号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交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的管理规定,同意亚债中国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1.2亿美元等值人民币的额度内进行债券交易。亚债中国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应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作为亚债中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可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办理有关联网事宜;作为亚债中国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为亚债中国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为其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等有关事项。
交通银行应监督亚债中国基金的资金运作,发现其资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拒绝执行,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通银行应于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亚债中国基金的交易情况和托管结算情况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在亚债中国基金进入第二阶段,即成为开放式基金,正式向其他投资者开放后,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合同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发布文号: 银复[2005]36号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交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的管理规定,同意亚债中国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1.2亿美元等值人民币的额度内进行债券交易。亚债中国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应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作为亚债中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可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办理有关联网事宜;作为亚债中国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为亚债中国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为其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等有关事项。
交通银行应监督亚债中国基金的资金运作,发现其资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拒绝执行,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通银行应于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亚债中国基金的交易情况和托管结算情况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在亚债中国基金进入第二阶段,即成为开放式基金,正式向其他投资者开放后,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合同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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