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买卖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1 03:28:15
发布文号: (九三)证柜债字第21021号
法人、7、11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第6条 证券商之买卖申报限于买卖断交易并应采殖利率为之,其升降单位为万分之一个百分点;但交换公债应采百元价格申报,其升降单位为万分之一元。
计算机议价系统者,买卖申报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九交易单位。每交易单位为面额新台币伍仟万元整。
比对系统者,买卖申报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每交易单位为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
第7条 证券商之买卖申报,应将交易对象、债券别、殖利率或百元价格、买卖申报数量、买卖别等事项逐一于本系统输入,经本系统接受后,即透过传输系统依序回报之。其修改时亦同。
前项所输入之买卖申报,经本系统予以成交后,即透过传输系统依序回报成交资料。本中心得将计算机议价系统之最佳六笔买进与卖出报价及报价者名称,并同成交行情透过网际网络及信息厂商对外揭示。但证券商如采用隐名方式报价者,本中心将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信息。
前项信息厂商应依规定与本中心签订「供给使用交易信息契约」。
第11条 于本系统买卖之债券,其每日之参考殖利率或百元价格计算方式如下:
一、债券于本系统买卖开始日之参考殖利率,依该债券之票面利率,惟交换公债以新台币一百元为买卖开始日之参考价格。
二、依本系统前一营业日加权平均殖利率或百元价格。
三、前一营业日无成交纪录时,依最近营业日之参考殖利率或百元价格。
本中心应按日计算参考殖利率或百元价格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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