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0 22:39:15
发布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中债字[2004]72号
各结算成员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拟定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现予以发布。现就签约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凡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则需与我公司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见附件1)。
二、凡属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尚不具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格,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应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债券交易“券款对付”清算代理关系,并且与签约的清算代理行和我公司共同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见附件2)。
三、签约时间: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开始。
四、结算成员可以自行取回协议文本,也可以要求我公司邮寄协议文本。签署后,请将该协议(一式二份或三份)连同单位和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回。我公司在收到协议文本后三日内签署完毕,并尽快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协议原件。
五、签约相关事宜
联系部门:托管部、财会部传真:88086356、88087894
联系人:吴青、李扬、张慧凤、李海涛
联系电话:010-8808634188087971-7973
资金清算资料联系人:李振铎、马睿
联系电话:88086328、88086274
附件:
1、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2、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乙方:(结算成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
鉴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已成为债券系统的直接结算成员,同时也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鉴于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借、贷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有必要明确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券款对付”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债券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都可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第二条 签署了本协议后,乙方即取得“DVP结算资格”。
乙方与已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可以采用“券款对付”方式办理结算。
乙方与未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的结算可采用除“券款对付”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进行债券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的一般流程:
1、有DVP资格的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双方达成交易后,指定以DVP方式结算的指令通过债券系统审核并匹配后,形成待执行的电子合同。
2、在该合同指定的结算日,由债券系统将付券方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锁定后,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果上述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不足履行结算义务,则该合同处于等券状态。当日俟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足额后,则债券系统即如数锁定,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至当日营业终了,应履行结算义务的债券仍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被债券系统临时锁定的债券的所有权仍属于付券方(或债券出质方)。
3、支付系统依据债券系统发来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付款方的清算账户,贷记收款方的清算账户,通知债券系统即时转账完成。支付系统并向收、付款双方发出即时转账贷记、借记通知报文。如付款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该笔业务在支付系统排队等待。
4、在付款方履行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债券系统完成债券结算过户(或出押/解押)。
对在支付系统处于排队等待的即时转账业务,债券系统暂不做处理,俟接到支付系统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5、到日终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如付款方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支付系统将排队的即时转账业务退回债券系统,债券系统将该笔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并将被锁定的债券恢复原状态。
第四条 乙方在结算指令中指定DVP结算方式,则表示委托甲方据此办理债券和资金的同步结算,包括授权甲方委托支付系统办理对应的资金账户的借记、贷记转帐。乙方承认,在执行该指令中的运作是基于乙方的委托,并非是甲方的自主行为,亦非支付系统的自主行为。
第五条 通过债券系统收到乙方的形式上有效的DVP结算指令,甲方均认为是已经乙方授权的。甲方没有义务核对该指令的真实性或发出该指令的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
第六条 乙方对本身发送的“券款对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该指令的内容错误、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将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
第七条 乙方在结算时应保证履行结算义务所需的券或款足额,由于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结算合同失败的,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
发布文号: 中债字[2004]72号
各结算成员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拟定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现予以发布。现就签约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凡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则需与我公司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见附件1)。
二、凡属债券系统直接结算成员且尚不具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格,如要取得“券款对付”(DVP)结算资格,应与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债券交易“券款对付”清算代理关系,并且与签约的清算代理行和我公司共同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见附件2)。
三、签约时间: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开始。
四、结算成员可以自行取回协议文本,也可以要求我公司邮寄协议文本。签署后,请将该协议(一式二份或三份)连同单位和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回。我公司在收到协议文本后三日内签署完毕,并尽快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协议原件。
五、签约相关事宜
联系部门:托管部、财会部传真:88086356、88087894
联系人:吴青、李扬、张慧凤、李海涛
联系电话:010-8808634188087971-7973
资金清算资料联系人:李振铎、马睿
联系电话:88086328、88086274
附件:
1、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2、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乙方:(结算成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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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已成为债券系统的直接结算成员,同时也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鉴于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借、贷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有必要明确甲、乙双方的权责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券款对付”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债券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都可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第二条 签署了本协议后,乙方即取得“DVP结算资格”。
乙方与已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可以采用“券款对付”方式办理结算。
乙方与未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的结算可采用除“券款对付”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进行债券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的一般流程:
1、有DVP资格的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双方达成交易后,指定以DVP方式结算的指令通过债券系统审核并匹配后,形成待执行的电子合同。
2、在该合同指定的结算日,由债券系统将付券方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锁定后,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果上述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不足履行结算义务,则该合同处于等券状态。当日俟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足额后,则债券系统即如数锁定,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至当日营业终了,应履行结算义务的债券仍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被债券系统临时锁定的债券的所有权仍属于付券方(或债券出质方)。
3、支付系统依据债券系统发来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付款方的清算账户,贷记收款方的清算账户,通知债券系统即时转账完成。支付系统并向收、付款双方发出即时转账贷记、借记通知报文。如付款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该笔业务在支付系统排队等待。
4、在付款方履行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债券系统完成债券结算过户(或出押/解押)。
对在支付系统处于排队等待的即时转账业务,债券系统暂不做处理,俟接到支付系统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5、到日终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如付款方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支付系统将排队的即时转账业务退回债券系统,债券系统将该笔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并将被锁定的债券恢复原状态。
第四条 乙方在结算指令中指定DVP结算方式,则表示委托甲方据此办理债券和资金的同步结算,包括授权甲方委托支付系统办理对应的资金账户的借记、贷记转帐。乙方承认,在执行该指令中的运作是基于乙方的委托,并非是甲方的自主行为,亦非支付系统的自主行为。
第五条 通过债券系统收到乙方的形式上有效的DVP结算指令,甲方均认为是已经乙方授权的。甲方没有义务核对该指令的真实性或发出该指令的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
第六条 乙方对本身发送的“券款对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该指令的内容错误、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将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
第七条 乙方在结算时应保证履行结算义务所需的券或款足额,由于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结算合同失败的,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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