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会计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06 14:16: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证柜债字第20510号

法人;并自即日起实施

壹、会计作业原则

一、本文所称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包括债券远期交易及债券选择权交易,其中债券远期交易会计作业应依本中心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九二)证柜债字第04688号函办理。

二、新台币债券选择权交易系属衍生性商品交易,于合约存续期间以备忘分录记录选择权契约可执行之名目本金,并于交易契约持有期间依公平价值法认列评价损益。合约到期时如需交割款、券,另依本作业原则第七点及现行相关标的债券给付办法处理。

三、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可依其交易之目的区分为避险交易及非避险交易。避险交易之认定及相关会计原则另依本作业原则第九点处理。

四、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应于成交日依选择权合约名目本金金额以「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及「待抵销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或以「待抵销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及「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买权(或卖权)-(非)避险」办理备忘分录,并于到期日冲转备忘分录。

五、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交易而收取或支付权利金,应以「买入选择权(权利金)-债券选择权-(非)避险」或「卖出选择权(权利金)-债券选择权-(非)避险」认列选择权之起始价值。证券商另应设明细帐,于「买入选择权」、「卖出选择权」下按「买权」「卖权」区分记载选择权之起始价值。

六、债券选择权采公平价值法评价,评价日以「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认列「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列为当期交易损益,并于次月初办理回转分录。「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归于损益表中「衍生性金融商品」项下,「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为资产负债表科目。债券选择权买卖部位的公平价值得依序采同天期的市场成交价或模型理论价格。

七、选择权交易于到期日之评价,应冲转选择权价值「买入选择权-债券选择权」或「卖出选择权-债券选择权」认列「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如因选择权被执行而需取得或交付标的债券者,应依该债券公平市价认列出售证券收入(交付债券者)或取得债券成本(取得债券者);而依履约执行利率计算之价格则为应收付之款项。

八、选择权交易如于到期日前结清选择权部位,除冲转备忘分录外,并另依为结清部位而买卖选择权之成交价格来认列「评价损失」或「评价利益」。

九、证券商从事债券选择权避险交易之会计处理:

1.定义:

1.1避险:系指指定一个或多个避险工具,以其公平价值之变动抵销被避险项目全部或部分之公平价值变动。

1.2被避险项目:系指已认列之资产或负债,使企业面临未来公平价值变动之风险,且被指定为被避险者。

1.3避险工具:指被指定之衍生性商品,其公平价值之变动可抵销指定之被避险项目公平价值之变动。

1.4避险有效性:指避险工具抵销被避险项目因指定之风险造成公平价值变动之程度。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债券选择权交易,适用避险交易之会计处理:

2.1于避险关系开始时,对于避险关系及企业之风险管理目标与避险策略应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该书面文件应包含确认避险工具、相关被避险项目或交易、被规避风险之本质及如何评估避险工具抵销欲规避风险造成被避险项目之公平价值变动之有效性。

2.2避险预期能高度有效抵销被规避风险所造成之公平价值变动,且此一特定避险关系与原书面文件所述之风险管理策略一致。

2.3避险之有效性能可靠衡量,亦即被避险项目之公平价值及避险工具之公平价值能可靠衡量。

2.4证券商应持续评估避险有效性,且于财务报告期间内均确定该避险为高度有效

3.避险有效性之衡量

若在避险开始及避险过程中,可预期避险工具之公平价值几乎完全抵销被避险项目因被规避风险造成之公平价值变动,且实际避险结果(避险工具公平价值变动/被避险项目公平价值变动)在80%~125%之间,则该避险被视为高度有效。

4.被避险项目于资产负债表上应与未避险之相同性质产品分别列示,评价日应采个别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

5.债券选择权交易应以公平价值法评价。属于避险交易之债券选择权交易,其公平价值变动产生之损益应于个别与被避险项目之损益比较后,同时认列或递延至被避险项目之损益认列时,方予认列。处分被避险项目时,递延认列之损失应按处分比例,认列为当期之损失。避险无效时,递延认列之损失应全数转认列为当期损失。

6.债券选择权合约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其有损失部位交易之公平价值不得与有利得部位交易之公平价值互抵,即应于资产负债表上以总额表达「债券选择权价值-避险」之资产及负债部位:

6.1证券商对其交易相对人有互抵权,互抵权之存在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6.1.1双方互欠对方债务且其金额可确定。

6.1.2证券商有权抵销其欠对方之债务。

6.1.3证券商意图从事抵销。

6.1.4互抵权力具备法律上之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