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5 01:46: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02]1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参照自治区计委有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在市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调控、监督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可研审批后方可上报争取国债投资。


第四条 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2、地方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国债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 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计委、财政局核定,自治区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做好招投标、预算审核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


第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一经发观,要停止和收回安排的国债投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如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先征得计划、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由项目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图纸和调整预算,报市计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其招标方式及发包初步方案要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将有关资料分别送市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和银行贷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报帐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的国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设立国债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欠债,以保证工程进度和形成新的工程量。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五条 国债资金使用报帐制程序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的年度用款计划先按到位资金的30%预拨到项目业主开设的“国债资金专户”作为启动周转资金。项目业主按建设进度提交用款计划。填报《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到项目实地审核项目进度、用款内容和用款金额后,经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方可拨出。国债资金的拨出,同时送项目主管部门一联,并定期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完成阶段用款计划后、立即将有关报帐单据连同下阶段用款计划报请市计委、财政局审核报帐。


第十六条 市计委、财政局在审核用款计划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债资金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和形成新的工程量。


第十七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财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计委、财政局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帐。但项目竣工后报帐拨款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合同造价的95%,余下资金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国债资金或偿还欠债;不得用国债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提电话;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国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计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配合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拨付、到位、使用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