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4 17:04:15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版交易结算系统上线(2001年11月12日启用)的需要,本所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1998年8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自2001年11月12日起生效)作了修改,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清算、转股和兑付实施细则》部分修订条款
一、第十九条
原文: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修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
二、第三十条
原文: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修改为: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三、第三十六条
原文: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修改为: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本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或其整数倍,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本所商定。同时本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四、第五十条
原文:当本所在一天内同时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报盘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数据处理:回售、转股、转托管、交易。
修改为: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本所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最新资讯
-
08-13 0
-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8-09 2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08-07 0
-
08-04 0
-
08-25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08-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