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4 19:03: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政策规定,现对化解村级债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村级债务数额较大,形成时间长,原因比较复杂。村级债务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要求是:区别情况,弄清原因,分类处理,逐步化解,促进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稳定。
  二、认真开展村提留乡统筹费尾欠的清理和回收工作。这是化解村级债务的一项主要资金来源。全省提留统筹费尾欠大体与村级向个人借款总额25.7亿元相近。今年要以县为单位,集中时间,统一部署,依法对这项尾欠款进行一次清理。对应交未交的农民要订立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因不合理负担造成的尾欠一律予以核销;。在清理和回收过程中,一定要掌握政策,注意方法,不得突击清收,更不得采用强制手段,以免引发农村不稳定因素。收回的尾欠款主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三、对用于村内道路、校舍和危房改造以及其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承担。集体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订立还款计划,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中逐年偿还。
  四、利用世行贷款兴办的加强灌溉农业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偿资金,属农民直接得益的生产性投入,其所形成的债务应明确还款主体,制定还款计划,逐年偿还。其债务已落实到农户的,按原协议由农民偿还。如当初未落实到农户,可以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中逐年偿还,也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每人每年还贷限额内,将债务重新分解到农户,逐年偿还。
  五、对兴办村办企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应当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其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所办企业倒闭形成的债务,不能转嫁给农民。要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村集体企业资产存量。对闲置或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所得收入应按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六、采取多种方法化解集资等形成的不良债务。村级所欠个人或单位的高息集资借款,对超过法定利息的部分必须予以调整,对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协商采取免息、停息等办法。今后,严禁村级组织用高息借款垫付各种税费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七、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继续举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上项目和完成税费上交任务,坚决制止增加新的不良债务。今后各级各部门安排农村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村组配套资金。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两工”过渡期内,严格按省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农村“两工”和以资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