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7 19:14: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0]4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支持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组织、资本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负债,提高经济效益,盘活财政有偿资金债权,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有偿资金债权转为对原债务企业的投资股权,对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实施“债转股”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的目的
  (一)加快企业改革与改制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降低企业负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拓宽企业筹资渠道,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按市场化要求加快和妥善处置财政有偿资金债权,努力盘活、回收财政有偿资金,最终实现财政资金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的目标。
  二、实施“债转股”的范围
  1998年底以前发放的省级财政基建“拨改贷”资金及省本级设立的财政周转金、其他有偿使用专项资金,不包括地县财政承借承还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三、实施“债转股”的条件
  (一)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环保要求;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通过改制和“债转股”后,有发展潜力、前景较好的企业。
  (二)企业有可操作的改制方案或已完成改制,股份设置符合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落实。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财务会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两制”要求。
  (四)企业确因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偿还财政借款并已积极采取相应的各种增资减债措施,包括引资联合、职工持股等;地州市县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已联动实行“债转股”等。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本通知申请实行“债转股”。争取到国家银行“债转股”政策和引进国外、省外资金技术、国有企业吸纳非国有成分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并对财政贡献大、积极归还省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企业以及被优势企业兼并的劣势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鼓励的骨干支柱产业项目等借款,申请实行“债转股”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实施“债转股”的规定
  (一)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以“债转股”为主要形式。少量确有必要的,经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可直接转为国家资本金。
  (二)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立合理的企业组织及资本结构,逐步改变政府、财政投资办企业的状况,原则上除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外,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所转股份不作为控股股份。财政及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的股份所有权属省级财政,省财政拥有股权收益分配和股权处置的决定权。“债转股”股权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代理省级财政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财政授权的其他股东权利和义务,派员参加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股份的经营管理费用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按股权出让收入和股权收益实行分成,由省财政厅给予补偿和奖励。
  (四)各级政府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努力收回应收借款。借款企业和单位不得借“债转股”之机,拒不偿还有能力偿还的财政借款。
  (五)财政和受托资产管理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最大限度回收财政转股资金,进一步加快实现政府财政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的步伐。
  1.鼓励或规定“债转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回购财政股份;
  2.向社会公开拍卖、出售、转让财政股份;
  3.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财政股份。在股份的转让出售中,资产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收购财政股份。
  五、“债转股”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由省财政厅按原借款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接受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施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由使用借款的企业和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省政府和财政厅按规定权限审查同意盾,将符合实施“债转股”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拟委托持股的资产管理公司推荐。
  (三)受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对省财政厅推荐的企业和“债转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后,原则上根据推荐通知办理转股手续,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正式承诺函。
  (四)省财政厅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的承诺函和已办妥的转股手续证明,经审查确认后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具股权委托书,正式建立委托管理关系。
  (五)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先易后难,稳步实施,严防一哄而转。
  六、其他
  (一)本通知授权云南省财政厅解释,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财政在此之前已转委托持股股份,按本通知规定精神完善各项手续。
  各地、州、市、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实施意见,尽快开展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工作。
  (二)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一年,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