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13:55:15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债券交易商:
  现将合并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全文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证所字[1994]134号文《关于开展国债回购交易的通知》、深证所字[1995]7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深证所字[1995]132号文《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报价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9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债券市场,规范债券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回购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债券现货成交(下称'初始交易')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的日期以既定的价格实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回购交易的买方是指初始交易的进资方(债券卖出方),回购交易的卖方是指初始交易的出资方(债券买入方)。


第三条 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拥有会员席位和债券特别席位的债券交易商均可开展回购交易业务。国家法规允许参与回购交易的其他机构可委托债券交易商办理回购交易。债券交易商须承担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四条 债券交易商在开展回购业务之前应完善其柜台系统,并经测试无误后开通该项业务。


第五条 债券交易商进行自营回购交易,须使用自营帐户,代理客户进行回购交易须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客户的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自行管理。


第六条 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报请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回购交易品种。目前本所回购交易品种定为三日、四日、七日、十四日、二十八日,六十三日、九十一日、一百八十二日、二百七十三日九种。各债券品种用于回购交易的折合比例,由本所根据债券理论市值不定期公布。


第七条 回购交易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方式报价,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1。回购交易以'手'为单位,每手面值为10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


第八条 本所对回购交易的资金年收益率实行电脑竞价,竞价撮合原则同债券现货交易。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等于资金本金与利息之和。本所在到期日按到期购回价自动进行反向成交,到期日的反向交易成交金额不再计入当日成交金额。


第九条 回购交易的结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回购初始交易当日的结算,结算价格均按100元计算,同时冻结相应价值的债券;第二步,进行回购到期日的结算,其结算按以前竞价产生的到期购回价进行,同时解冻相应的债券。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十条 在回购交易中,每一债券交易商的净资金拆入额(拆入总额-拆出总额)不得超过本所根据其债券帐户中各债券余额按相应的折合比例核定的最高回购限额(该限额用一种虚拟的综合债券'1990'表示)。


第十一条 债券交易商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对债券卖空的交易商,本所将按以下处罚标准予以单处或并处:按债券卖空面值的3%处以罚款;按卖空面值冻结该交易商的结算头寸。对债券买空的交易商,本所每日按透支金额的1‰予以罚款。


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商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佣金(收取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本所对从事回购交易的债券交易商按成交笔数收取经手费。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下(含1百万元)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百万元以上,每笔收1元。交易经手费只在初始交易时收取。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与债券回购业务有关的交易、存管、登记及结算均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债券交易商,本所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4、公开谴责;5、限制回购交易;6、暂停回购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7、取消交易商资格。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