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4 01:23: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现将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2亿元。从1998年11月20日开始发行,至12月10日结束。
2.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5.85%,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承购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3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国债不上市交易,不得抵押贷款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向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定向募集的方式运行,其他机构不得承购本期国债。
2.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由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区1997年度两项基金滚存余额,并做出必要扣除后,按照可应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下达。
3.本期国债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期国债的发行、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等具体事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层层落实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本期国债承购任务下达后,各级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缴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缴款单位在发行期内,到同级财政国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签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 本期国债承购款项,从两项基金财政专户支出。目前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已经实行但财政专户不足以承购本期国债任务数额的地区,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专户缴足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款项。
2.签发单位根据收到的承购款项,开出“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利息支取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承购款项上划至省级财政厅(局),各省财政厅(局)在12月12日之前,将收到本地区承购款项汇总并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4 用 途:(注明本地区缴款代码,见附件一)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付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1.本期国债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财政部将根据承购款项上划情况,向各地财政厅(局)拨付利息及本金。
2.各缴款单位依据“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付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签发单位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缴款单位事先指定的两项基金财政专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的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缴款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国债到期时,缴款单位需持收款单第二联到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缴款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本期国债发行费为承购额的5.7%。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签发单位各1.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两项基金经办机构各0.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承购款后,由财政部将发行费一次划拨给各省级财政厅(局),由其根据承购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滞纳、欠缴承购款的地区,财政部交相应扣减发行费。
2.签发单位的利息支付手续费为利息支付额的0.6%,到期本金兑付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在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国债金融司报送“关于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承购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并在本地区完成承购任务后及时向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上报“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二)。 本期国债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两项基金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发行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缴款代码表代码地区9001北京9002天津9003河北9004山西9005内蒙9006辽宁9007大连9008吉林9009黑龙江9010上海9011江苏9012浙江9013宁波9014安徽9015福建9016厦门9017江西9018山东9019青岛9020河南9021湖北9022湖南9023广东9024深圳9025广西9026海南9027四川9028重庆9029贵州9030云南9031西藏9032陕西9033甘肃9034青海9035宁夏9036新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