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1 11:49: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15.86%的基础上,。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利率为1000×959×(12.42%÷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则保值贴补率为0%。
二、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三、实物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集中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998年8月10日前,据实向财政部报送已兑付实物券面的销毁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的“已兑付实物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在审核无误后,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要求对上述券面在10月31日前实施销毁。
3.1998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1998年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附件三)。“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和按年付息国债的资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的实物国债券面明细,它附有两个分表:“已销毁券面表”和“剩余券面表”(两个分表以附件三代用)。总表中的券面数额应等于“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的本金数额(因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为全额拨付,因此,报表中均不含该券种的兑付数额),对剩余的已兑付券面,要求在1999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销毁,并单独出具销毁公证书。
4.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资金运用与兑付进度不平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调剂;对兑付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究责任。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15.86%的基础上,。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利率为1000×959×(12.42%÷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则保值贴补率为0%。
二、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三、实物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集中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998年8月10日前,据实向财政部报送已兑付实物券面的销毁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的“已兑付实物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在审核无误后,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要求对上述券面在10月31日前实施销毁。
3.1998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1998年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附件三)。“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和按年付息国债的资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的实物国债券面明细,它附有两个分表:“已销毁券面表”和“剩余券面表”(两个分表以附件三代用)。总表中的券面数额应等于“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的本金数额(因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为全额拨付,因此,报表中均不含该券种的兑付数额),对剩余的已兑付券面,要求在1999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销毁,并单独出具销毁公证书。
4.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资金运用与兑付进度不平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调剂;对兑付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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