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30 17:13:1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97]汇政发字第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地统计全国的外债信息,加强对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 三条中的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四)“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我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五)“外国企业贷款”是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帐款除外);
  (六)“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外币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境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①;
  注① “融资性租赁”是指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并且租金包含租赁物成本的一种租赁方式。
  (八)“延期付款”是指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是指境外个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存款(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吸收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存款除外),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具体负责辖区内外债的登记监督,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的审批,债务偿还的核准,债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全国外债情况。


第五条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债务人”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偿还手续,开立、使用外债专用帐户,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各种报表和资料。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借入的外债,由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的外债实行逐笔登记。
  债务人如需对外提供有关登记文件,其借入的外债应当逐笔登记。


第八条 。其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
  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


第九条 :
  (一)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注并加盖债务人单位印章;
  (二)中资机构还应当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其对外借款的批复文件或者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外债登记凭证。


第十条 延期付款项下非信用证形式的贸易融资,债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口后15日内,持延期付款合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


第十一条 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④的,开证申请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开证手续。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人办理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由开证申请人在承兑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后,核发外债登记凭证,并在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远期信用证上注明“已办外债登记”字样。


第十三条 外债登记凭证包括《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等。
  外债登记凭证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其中,《外债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印发,《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印发。


第十四条 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合同如发生变化,债务人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帐户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专户管理。外债专用帐户(包括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原则上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内外资银行只能为债务人开立本银行贷款项下的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