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21:56:15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199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过对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认定《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或自然失效,现予以废止(具体规章名称见附录)。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废止规章目录


┌──┬────────────────┬────────────────┐
│序号│ 规章名称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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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失效 │
│ │(1987年市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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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交企业资│自然失效 │
│ │金支持生产发展的若干规定 │ │
│ │(1988年市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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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25日通过 │
│ │(1988年3月8日市政府发布) │《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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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市人大1995年17次常委会议通过 │
│ │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政府8号令)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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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鞍山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失效 │
│ │(1993年3月30日市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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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鞍山市保护耕地地力暂行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1992年3月31日通过 │
│ │(1989年9月7日市政府发布) │《鞍山市耕地地力保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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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鞍山环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优惠│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9日通过 │
│ │政策的规定(1992年政府第10号令)│《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
│ │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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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鞍山环园高技术开发区管理(试行)│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9日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