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2 10:44:15
发布文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7年第1号公告》制定本法。
二、1997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
4.1994年采取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
三、1997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1997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计息期5年),年利率6%;,该债券于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已转换为新的债券(计息期5年),年利率8%。该债券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持有该债券的机构,到原购买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997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兑付期从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
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该债券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各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均应办理该债券的兑付手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的该期国债券,其兑付事宜可直接通过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具体办法财政部另文下达。
4.1994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1994年凭证式国债),从1997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7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满三年的(对月对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投资者持“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兑付。该债券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对于1994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追加发行的该期国债,按照当时规定,起息日一律为1994年6月30日,利息计算到1997年6月30日,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按照承销合同的规定拨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再由其拨付各经办单位。
5.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已于1997年1月12日到期(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已通过各证券交易场所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2日到期。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到期将通过以上两个交易所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各类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7年办理国债付息手续的有关规定:
1.1993年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1997年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15.86%。财政部于支付日前通过该债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持有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并由金融机构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2.1996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1997年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购买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原经办单位办理付息事宜。
3.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1997年6月1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11.83%,通过交易所向持有者办理付息事宜。
4.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1997年11月1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56%,通过交易所向持有者办理付息事宜。
五、1994年凭证式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额的3‰,财政部在拨付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由其按系统下拨至经办单位。其他到期国债的兑付及付息手续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1997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为方便群众兑付,各县级以上城市的财政、银行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向社会发行的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债的兑付仍按财政部、,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兑付,未设立国债服务部的地方,。兑付期内,对各地已经封存的1992年三年期国债变造券及兑付中新发现的变造券,暂不办理兑付,继续封存,待兑付期截止后,再另文规定。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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