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01:47: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银发[1997]491号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逐级上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第三条 。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产总额的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第五条 各项指标均以会计报表有关科目的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情况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核心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第八条 ,每半年报送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改进工作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根据本《办法》的监控指标和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逐社制定年度指标,。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鉴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短期内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各地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和《办法》的要求,制定分年实施计划,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其中,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比例;单户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要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比例;资本充足率、呆滞、呆帐贷款比例要在五年内达到规定比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资本净额
1.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入股联社资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2.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