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陷入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17 06:09:15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面临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金秋九月,正值职场新人初入职,如何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给职场新人提了醒。

  确认终止劳动关系无效案

  2005年4月15日,张某与某科技学院以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张某毕业后,到某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

,该科技学院基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作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没有依据,据此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

  法律要点: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终止已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无效。

  支付户口违约金

  汪某于2011年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员工汪某的非北京户籍员工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汪某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若非该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公司支付补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汪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便以汪某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公司败诉。

  法律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穷尽列举,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李某于2013年8月毕业后与某安防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李某办理北京市户口。李某按照约定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直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户口。2015年6月1日,李某以“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市户口、薪资过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提出离职,并以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在《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中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显然该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间最终达成用工合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紧密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本案中,双方间户籍约定成为李某接受某安防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该安防公司未举证证明系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故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

  法律要点: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为劳动者解决落户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该义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赖某2015年5月入职某电梯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2015年7月,电梯公司以赖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对此赖某则认为,该解除系违法解除,。

,某电梯公司提交两份材料欲证明赖某在试用期内缺少吃苦耐劳、不断学习、积极进取的精神,但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单位的录用标准,且部分同事的评判仅为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该公司以此为依据认定赖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妥,。

  法律要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劳动者的;二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以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条件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三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原标题:职场新人应提防就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