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0 18:26: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辽宁省住房债券发行和认购试行办法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债券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
,其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
第三条 住房债券分已住公房债券和新分配住房债券两种。已住公房债券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公房居住权的住户应购买的住房债券。新配住房债券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凡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的住房、腾空的旧房,不实行新房新租的住户以及动迁户和调换住房扩大面积部分应购买的住房债券。
第四条 住房债券认购额度的核定及认购办法
(一)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公有住房居住权的住户,需一次性认购每建筑平方米9 元的住房债券,由房屋产权单位填写认购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二)新分配住房户(原无房户)由开发单位或自建、联建的产权单位填写每建筑平方米60元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认购住房债券手续。
(三)分配的腾空旧房,由配房单位填写每建筑平方米30 元的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四)动迁房认购住房债券,原面积部分和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9元认购住房债券;不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60 元认购住房债券,由组织回迁部门填写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第五条 住房债券期限为5年,利息可比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5 年后由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还本付息。逾期不领取本息者,不另计利息。
第六条 住房债券的减免购政策。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贫困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生活救济户免购住房债券。
(二)个人出资、集资房价三分之一以上的购建房户免购住房债券。
(三)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并担保,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分3年期限购买住房债券,每年认购的额度不得少于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住房债券是一种不记名,不持失的有价证券,不得提前兑换,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继承、抵押。
第八条 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贯彻实施,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辽宁省住房债券发行和认购试行办法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债券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
,其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
第三条 住房债券分已住公房债券和新分配住房债券两种。已住公房债券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公房居住权的住户应购买的住房债券。新配住房债券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凡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的住房、腾空的旧房,不实行新房新租的住户以及动迁户和调换住房扩大面积部分应购买的住房债券。
第四条 住房债券认购额度的核定及认购办法
(一)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公有住房居住权的住户,需一次性认购每建筑平方米9 元的住房债券,由房屋产权单位填写认购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二)新分配住房户(原无房户)由开发单位或自建、联建的产权单位填写每建筑平方米60元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认购住房债券手续。
(三)分配的腾空旧房,由配房单位填写每建筑平方米30 元的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四)动迁房认购住房债券,原面积部分和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9元认购住房债券;不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60 元认购住房债券,由组织回迁部门填写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第五条 住房债券期限为5年,利息可比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5 年后由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还本付息。逾期不领取本息者,不另计利息。
第六条 住房债券的减免购政策。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贫困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生活救济户免购住房债券。
(二)个人出资、集资房价三分之一以上的购建房户免购住房债券。
(三)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并担保,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分3年期限购买住房债券,每年认购的额度不得少于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住房债券是一种不记名,不持失的有价证券,不得提前兑换,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继承、抵押。
第八条 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贯彻实施,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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