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5 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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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托管行为,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债市场的监督机制,提高国债市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帐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托管, 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面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 , 审查确认托管人的资格,。。
第五条 国债托管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 有限责任公司,并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托管人在为投资者办理国债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安全、 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托管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记帐式国质的托管关系在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后即产生。 实物国债的托管关系在托管客户按本办法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存券手续后产生.
第九条 托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委托托管人托管其国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 客户的权利如下:
(一)享受托管人提供的各项托管服务;
(二)对进入己托管的国债拥有唯一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三)有权随时根据规定的程序查询所托管国债的情况。
客户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托管手续和支付托管费用;
(二)不得卖空国债;
(三)遵循托管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 :
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二)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托管人的各项义务;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三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在申请成为国债托管人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验。
第十二条 托管人的权利如下:
(一)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资料文件;
(二)扣押伪造、变造国债券;
(三)监督、制止卖空国债等行为;
(四)取得国债托管服务费用。
托管人的义务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托管服务,包括债权登记、实物国债的存券和提券、债券转帐过户、代理还本付息以及为客户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二)设置帐簿,及时准确记录托管事务的处理情况,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三)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四)将自有国债和其它财产与客户代理托管的国债分别开设帐户,予以分别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客户的国债;
(五)切实保护客户的国债的安全,对客户的国债托管帐户记录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须对因自身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必须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七)对客户送交托管的实物国债券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对送达实物国债保管库的实物国债券的真实性负责;
(八)托管人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或被撒销时,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并应协助新托管人接管托管事务。
第十三条 , 制定全国国债托管系统各个托管环节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经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托管体制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负责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日常业务,其它托管人均为该系统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报经财政部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申请成为成员单位托管人的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核准。
第十七条 ; ,;。
第四章 托管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 托管人根据合法的国债债权载明依据办理国债托管业务。
有纸国债券以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具有实物券面的人民币国债券为准;记帐式国债以发行结束时经财政部确认的债权证明文件或财政部确认的托管系统会法帐户余额的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国债进入托管系统后, 托管人按规定为客户设置并管理的托管帐户所载明的余额是客户拥有国债数额的唯一法定依据。
第二十条 , 保证帐务体系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应按客户名称及国债品种建立国债托管明细帐, 分类帐和总帐,保持各帐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帐与帐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性,并定期与客户对帐。
。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 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帐户余额的托管凭证。 托管凭证由财政部监制,,任何其它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发。
托管凭证不能用于抵押和买卖流通转让。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标准, 对国债及相关业务实行统一编码,报财政部批准后及时公告社会,供各交易场所和投资人参与国债市场时使用。
第五章 实物国债保管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实物国债的托管手续后,实物券入库存管, 其债权采用簿记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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