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07:58: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7月1日国债兑付工作开始以来,进展情况良好,但目前发现一些地区出现个别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出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不实行保值贴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债信誉。为严格执行国家既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维护国债信誉和国债市场秩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类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具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因有等值国库券库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兑付政策兑付本息。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取消国家规定的保值贴补。
2.财国债字[1995]4号文件规定“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债券的代保管凭据……,不得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业务中作为实物券的交收凭证使用,不能进行转卖、抵押和做回购业务。严禁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超发国债或卖空债券”。因此,当国债代保管单持有者为进行国债交易、兑付等要求提取实物券时,各国债中介机构均不得拒绝。
3.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的机构,要迅速查明实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7月1日国债兑付工作开始以来,进展情况良好,但目前发现一些地区出现个别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出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不实行保值贴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债信誉。为严格执行国家既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维护国债信誉和国债市场秩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类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具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因有等值国库券库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兑付政策兑付本息。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取消国家规定的保值贴补。
2.财国债字[1995]4号文件规定“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债券的代保管凭据……,不得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业务中作为实物券的交收凭证使用,不能进行转卖、抵押和做回购业务。严禁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超发国债或卖空债券”。因此,当国债代保管单持有者为进行国债交易、兑付等要求提取实物券时,各国债中介机构均不得拒绝。
3.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的机构,要迅速查明实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新资讯
-
08-31 1
-
08-17 1
-
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9号--就发行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
08-19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1号国债)——发行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的公告
08-14 0
-
08-08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08-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