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11 03:13: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9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国债券抵交人身保险费或人身保险金,实际上是将国债券变相作为货币流通的非法行为,对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均应依据《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财国债字第2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文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9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国债券抵交人身保险费或人身保险金,实际上是将国债券变相作为货币流通的非法行为,对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均应依据《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财国债字第2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最新资讯
-
08-29 0
-
10-12 1
-
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08-06 0
-
08-31 1
-
08-17 1
-
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9号--就发行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
08-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