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库券、保值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7 16:25: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
发布文号: 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9号)收悉。经与财政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国债券抵交人身保险费或人身保险金,实际上是将国库券变相作为货币流通的非法行为,对交易双方的非法行为,均应依据(《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90>财国债字第2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新资讯
-
11-28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03-06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国债宣传工作的通知
01-22 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当前外债工作中的几个新动向及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
10-01 1
-
08-29 1
-
08-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