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应否对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6 18:24: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经)函〔1991〕65号
:
你院沪高法经字(1991)3号《关于处理以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只有对其开办的企业审核不当或从其开办的企业收取资金和实物的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该规划办公室撤销后,联合体挂靠到上海社会科学院。在此期间,。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债务不承担责任。
此复
附:
(沪高法经字[1991]3号)
:
:该院于1989年10月受理了原告杨浦区跃化五金模具厂、昆山县永乐机械配件厂、浙江省奉化县白松塑料二厂、苏州市吴县镇湖西村滴塑瓶盖厂、上海市黄浦区双佳医疗器研究所等分别诉被告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的五件居间合同纠纷案。因联合体在1988年6至9月间为各原告介绍业务信息,收取介绍服务费。但其介绍的业务不实,,要求返还介绍服务费。由于联合体已经自行解体,案件无法审理。
经查,1987年7月16日,,同意筹建联合体,作为独立法人,自筹开办经费,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1988年5月21日,联合体书面报告规划办科技组:联合体筹建工作已告结束,拟定于同年7月16日召开成立大会,联合体属事业法人。5月30日,规划办科技组批复同意。联合体成立后,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也未向编制委员会备案。同年6月15日,因规划办撤销,,。7月29日,,联合体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下称上海分院)代管。1990年3月14日,,,而挂靠到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3月22日,,由上海分院代管的联合体也一并脱钩。此外,中国管理科学院是由国家科委批准的民办科研机构。上海分院由该院在1987年10月19日批准成立,,但在上海没有编制。
:规划办无权批准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故联合体既非企业法人,也非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上海分院在上海没有自己的编制,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
,提出:1.联合体系由规划办批准成立,公安部门据此准许刻制公章,原上海市市长汪道涵及其他一些领导同志都在其中担任重要职务。因此,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凭韦明个人意见而否定。2.联合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自筹),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第 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法人的条件。3.联合体的直接批准成立单位是规划办,,也非直接批准成立单位。4.联合体从挂靠到脱钩,、财务、业务方面的实质性联系,一直由上海分院行使管理职权,。因此,。
:联合体系由规划办批准成立,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也未取得国家的正式编制,但已作为事实上的事业单位在从事民事活动。联合体解体后,本应由规划办来处理其债权债务事宜,但是规划办早已撤销。,虽确定由上海分院代管,但上海分院本身也无法人资格。,,作为联合体的上级并未获取过利益。以联合体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除上列五件案件外,,或已审结无法执行,或尚未审结,总计债务高达100余万元。。,。。
我院经审核研究,。
当否,请予批示。
1991年1月11日
发布文号: 法(经)函〔1991〕65号
:
你院沪高法经字(1991)3号《关于处理以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只有对其开办的企业审核不当或从其开办的企业收取资金和实物的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该规划办公室撤销后,联合体挂靠到上海社会科学院。在此期间,。因此,同意你院意见,,债务不承担责任。
此复
附:
(沪高法经字[1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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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于1989年10月受理了原告杨浦区跃化五金模具厂、昆山县永乐机械配件厂、浙江省奉化县白松塑料二厂、苏州市吴县镇湖西村滴塑瓶盖厂、上海市黄浦区双佳医疗器研究所等分别诉被告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的五件居间合同纠纷案。因联合体在1988年6至9月间为各原告介绍业务信息,收取介绍服务费。但其介绍的业务不实,,要求返还介绍服务费。由于联合体已经自行解体,案件无法审理。
经查,1987年7月16日,,同意筹建联合体,作为独立法人,自筹开办经费,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1988年5月21日,联合体书面报告规划办科技组:联合体筹建工作已告结束,拟定于同年7月16日召开成立大会,联合体属事业法人。5月30日,规划办科技组批复同意。联合体成立后,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也未向编制委员会备案。同年6月15日,因规划办撤销,,。7月29日,,联合体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下称上海分院)代管。1990年3月14日,,,而挂靠到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3月22日,,由上海分院代管的联合体也一并脱钩。此外,中国管理科学院是由国家科委批准的民办科研机构。上海分院由该院在1987年10月19日批准成立,,但在上海没有编制。
:规划办无权批准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故联合体既非企业法人,也非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上海分院在上海没有自己的编制,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
,提出:1.联合体系由规划办批准成立,公安部门据此准许刻制公章,原上海市市长汪道涵及其他一些领导同志都在其中担任重要职务。因此,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凭韦明个人意见而否定。2.联合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自筹),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第 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法人的条件。3.联合体的直接批准成立单位是规划办,,也非直接批准成立单位。4.联合体从挂靠到脱钩,、财务、业务方面的实质性联系,一直由上海分院行使管理职权,。因此,。
:联合体系由规划办批准成立,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也未取得国家的正式编制,但已作为事实上的事业单位在从事民事活动。联合体解体后,本应由规划办来处理其债权债务事宜,但是规划办早已撤销。,虽确定由上海分院代管,但上海分院本身也无法人资格。,,作为联合体的上级并未获取过利益。以联合体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除上列五件案件外,,或已审结无法执行,或尚未审结,总计债务高达100余万元。。,。。
我院经审核研究,。
当否,请予批示。
199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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