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13 05: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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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88]民他字第50号

债务纠纷一案,并于同年八月以被告高锦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为由,。,,其住所地、现居所地均不在保定市。该院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调查,但该院仍未能查清。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八十三条之规定,起诉书应记明当事人的住址。现原告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有误,经查未能找到被告,故今特函你院,。由该院通知原告丁怀敏,提供被告高锦的确切住址;如他不能提供,坚持不撤诉,,可依法驳回起诉。如今后工丁怀敏能找到被告确切住址,可向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