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12:1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第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管理,导层资金合理流向,,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性企业,向本企业职工有偿筹集资金,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行内部债券。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第三条 ,主管本市企业内部债券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须填写《发行内部债券申请书》,向其信贷关系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没有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向其开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行内部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二、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三、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内部筹集承包风险,抵押金,其期限可与承包期限相同。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发行间隔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五、企业内部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六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债券说明书,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企业现有资产,筹资投向,市场及效益预测,发行总金额及偿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
  四、发行债券章程或办法,包括:债券面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
  五、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鉴证的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


第七条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须自批准发行之日起30天内发行完毕,逾期不得发行。发行截止后3日内到本企业开户金融机构交存所筹集的资金,。债券到期后,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提取支付本息款。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内部债券利息,或将内部债券利息再转为内部债券的,必须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以内部债券形式发放工资、奖金,须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对分配给个人达到纳税标准的部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业,:
  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