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07 03: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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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发行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一九五四年一月开始发行,十月一日起计息。
第四条 本公债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及伍拾万元五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五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一九五五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五,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之。
第八条 本公债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如有伪造本公债或损害本公债的信用行为者依法惩处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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