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债权债务的影响和法条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1 03:26:15
《物权法》对债权债务的影响和法条解释
(一)扩大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1、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法条解析:《物权法》扩大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五十九条没有明确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是否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物权法》则明确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前设立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二)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
1、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但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条解析: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的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在性质上与一般债权没有区别。《物权法》也没有沿用《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在确定后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抵押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担保债权的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的债权可以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是可以转让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如果当事人约定抵押权随之转让,应当从其约定。
(三)明确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事由。
1、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2、法条解析:《物权法》增加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事由。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的确定有利于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的确定。
(四)加强了转让抵押物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1、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法条解析:与《担保法》相比较,《物权法》关于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更为严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但是,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并不能控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物权法》则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五)放宽了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1、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条解析:《担保法》仅规定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权。《物权法》则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两种情形。一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六)完善了协议处置制度。
1、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其他债权人认为协议处置的方式和价格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法条解析:为保证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物权法》设立了撤销权制度。即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其他债权人认为处置方式及其价格损害了其利益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七)增加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法条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就必须通过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就借款合同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以及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法律事实不存在争议而只是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而不通过审判程序实现抵押权。
(八)完善了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1、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抵押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该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时间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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