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法院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06 06:0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15号、〔1991〕青法经发字第20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是经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清偿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此复
最新资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法院执行
09-30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法院执行
08-20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执行程序法院执行
01-03 1
-
08-21 1
-
12-21 1
-
01-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