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6 21:01:15


  

  十七、执行程序

  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256、,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

  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258、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

  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

  260、委托执行,。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261、,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

  262、。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263、,,,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2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立即执行,,。

  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

  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68、,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

  26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270、,,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27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7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

  27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75、,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276、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

  277、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

  27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起诉

  27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80、、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