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开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7 15:25:15


,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拘留、罚款、拘传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

  第十条 、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

有必要听证的,。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

  第十四条 ,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