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11:38:15
核心内容:合法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以上就是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的规定。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小编希望能够帮助您。
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的规定
合同法: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根据相关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只有在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代位权,一旦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其债权发生的原因和该债权成立于被代位债权之前或者之后均在所不问,即使被代位的债权附有抗辩权也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
第二,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只要到期即可;
第三,债务人只能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直接向次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均属于“怠于”;
第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中的损害不同于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第五,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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