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9 02:17:15
核心内容: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新办法明确界定政府性债务的概念和类别,突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风险控制的指标体系,规范债务管理流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纳入名录管理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四大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等(以下简称举债单位)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按偿还责任划分为三类:
(一)直接债务:举债单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直接还款来源,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举债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性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担保债务: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形成的,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
1、举债单位举借的确定以举债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2、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救助债务:举债单位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政府也未提供担保,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自身经营、非公益性项目形成的、不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政府也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决策”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和《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制度。
第七条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市对各举债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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