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20:41:15


  核心内容:借贷案件是什么?、法人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得出的经验,形成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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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

  4、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