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7:15


「问题」

  我们最近发现一名从我公司业务部离职的员工,将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到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出售与我公司同样的产品给原来我们的客户。当初,我公司仅与该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使得我公司现在有点无所适从。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公司的权益?

  「回复」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公司有权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可见,贵公司的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贵公司没有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出现了现有的问题。

  既然问题已经出现,我们就必须另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条还对商业秘密作了详细表述,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针对贵公司所遇到的情况,当务之急是翻看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看是否把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规定或约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