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2 21:10:15
日前,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改革意见严格规定了举借权限、举借主体、举借程序和举借规模,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青海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
青政[2015]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的改革思路,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快形成“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防控风险。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借融资机制,依法合理适度举债,把握政府负债与财政风险的平衡,消化存量,调控增量,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有效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分清责任、严格界限。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省政府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要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5、滚动规划、稳步推进。省政府对政府债务举借项目实施中期规划滚动管理,集中资金用于全省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改革任务
(一)规范政府举借行为。
1、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进行安排。
2、规范举债方式。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举借债务遵循市场化原则,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3、实行规模控制。分级核定全省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借规模,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各市(州)、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4、严格举债程序。省本级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纳入省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各市(州)、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的限额内申请省政府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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