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独立与审判权制约机制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2 03:16:15
审判权独立与审判权制约机制问题
在我国寻求建立审判权监督机制,首先必须面对中国政治体制的现实———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远未构成制衡,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权力相比显得微弱无力;诉权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获得确认;民事审判权功能的官方定位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长期以来在权力本位体制下生长的中国官员和百姓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影响着诉讼和审判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以权力制约权力”不过是对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方式,国家权力总量并没有减少,国家权力向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其他国家机构过分倾斜,必然相应削弱审判机关的权力,从而导致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进一步萎缩,司法监督不仅面临以权力制约权力体制下产生的“谁监督监督者”的古老话题,而且一味加强审判监督的力度,可能形成恶性循环的审判权制约机制。
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诉权、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为基本要素,形成诉权———审判权和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两个相互作用的子系统。如何处理这三者的关系,取决于对诉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各自性质、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尤其取决于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和民事审判权功能的认识。我们必须把民事审判监督与民事审判权独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通过对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审判功能的考察和比较研究,探索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审判权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分析以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制约及以审判监督权制约审判权的外部制约两套制约机制运行的成本和效益;;发动再审的主体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