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债务权代位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2 16:38:15


  案例

  三个月前,王某向我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王某将他的一栋别墅抵押给我,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约定如到期不还借款本息,王某就以该别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别墅所得的价款偿还给我。可不久前,王某的别墅被市政府列入了拆迁范围,两个月内就要被拆除。一旦该别墅被拆除,我借给王某的钱失去了担保,到期王某还不起借款怎么办?

  该案例涉及到法律对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物毁损、灭失,其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其他形态的价值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位物行使权利。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王某与你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到,而他抵押给你的别墅却即将被拆除,根据上述规定,你享有对市政府给王某的别墅拆迁补偿金请求权上的代位权,,,拆迁安置房的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等,这样如王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你就可以就该别墅的拆迁补偿金或拆迁安置房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