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人可否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与被抵销债权相互抵销

发布时间:2019-08-19 00:13:15


  北京新新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与北京某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有业务往来。2003年7月,城建公司与新新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城建公司购买新新公司价值100万元的钢材,由城建公司先付款,款到后新新公司10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后,城建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先行将100万元打入了新新公司帐户。新新公司积极履行交货义务。但最后城建公司清点验收钢材时发现,新新公司只提供了80万元的钢材,还有20万元的钢材未履行,对此新新公司表示认可,也表示不再履行。
  2004年,双方又签订合同,约定由城建公司购买新新的地板砖等装饰装修材料价值共60万元,约定新新公司先供货,城建公司在货到验收后1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新新公司按照约定向城建公司提供价值60万元的货物。货到后,城建公司只支付了40万元,余下20万元未支付。新新公司于是要求支付20万元货款,城建公司不给;城建公司主张将前一次合同履行多支付的20万元钱与这次欠款抵销,新新公司不同意。新新公司认为己方最近流动资金紧张,不支付货款资金无法周转,要求城建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

  协商不成,起诉,其诉求为:。,抵销权是形成权,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去行使,,因此决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抵销,是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之一,是指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从理论上划分,依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这种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被称之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范畴。法定抵销直接法律规定就是《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定抵销从构成要件来看有几个:一是必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是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三是必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四是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行使抵销权。那对于法定抵销权应该如何行使呢?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处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抵销权(形成权)的行使与请求权的行使是有着较大的区别的:行使请求权时,对方不予配合就不能达到法定的目的,必须通过其他诸如诉讼的手段来帮助行使才能达到目的,而抵销权的行使并无须借助这一手段。

  合意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抵销。这种抵销可不受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对于合意的抵销行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抵销,这其实是双方对已经发生事项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而已,因此这一合意抵销的协议的达成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

  上述案例中,,如此诉讼实属多此一举。根据上述的分析可知,城建公司主张抵销符合抵销的要件,但抵销权的行使只要城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送达新新公司即可,。,,也达不到当事人要求的效果。因为,如不符合抵销条件,,;如符合条件,,只要抵销的通知到了对方就行!因此,对于法定的抵销权,。,只有确认抵销权行使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即,一方行使了抵销权,另一方表示异议,对于这一争议,。

  综上,。

作者:卢小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