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传销前产生的货款债务纠纷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25 18:29:15
1997年5月,经陈某保荐,,,,,1997年8月7日,,何某夫妇即找到廖某要求退货,廖某又找来陈某商议。.71元退回给陈某,并签订了退货协议,由陈某之夫贺某向何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到何某退回开来公司产品及资料款9439.71元,销售货后,分期97年年底付清。”尔后,何某多次找贺某要款,贺某因未将产品销出而拒付,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贺某归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为此, 。2009年5月,该案又恢复诉讼。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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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上载明销货后付清货款,实际上货到现在没有销售,,因此,对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对货款数额的结算确认合法有效,对何某要求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其理由:
、结算及贺某写欠条行为合法。首先,,,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按照该条规定,,并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该结算行为不违反《通知》规定,相反,,因此,何某与陈某、贺某的结算和写欠条行为合法。
二是何某与贺某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自行清理债权债务。笔者认为,,该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结算交接货物及写下货款欠条后,双方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当然,该债权债务关系已附“销售货后”付清货款的条件)。有观点认为,欠条上载明了销货后付清货款,实际上该货一直没有销售,贺某不应承担该货款。笔者认为,如果何某与陈某、贺某结算交接货物写下欠条之后几日或一、,致使贺某接受货物后无法销售、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而双方对支付该货款又已约定附条件,即“销售货后”,因所附条件不成就,不应由贺某承担该货款。可是,本案陈某、,贺某既未将货物销出,又未将货物退回给广东某公司,当事人双方已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贺某应承担支付该货款的责任。刘亚球 杨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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